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雄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嘉雄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