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鈺琦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施鈺琦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