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海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海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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