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10號聲請人 王春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0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71202-1│1│1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65│├──┼──────────┼────────┼──┼──┤│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