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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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11號聲請人吉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3月2日、同年4月2日及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偉德電梯有限公司│華泰商銀大安分行│50,000元│94年8月15日│AA0000000│6│││ 曾萬來 ││││││├──┼─────────┼────────┼─────────┼───────────┼────────┼────────────┤│002│偉德電梯有限公司│華泰商銀大安分行│40,650元│94年10月15日│AA0000000│8│││曾萬來││││││├──┼─────────┼────────┼─────────┼───────────┼────────┼────────────┤│003│偉德電梯有限公司│華泰商銀大安分行│50,000元│94年9月15日│AA0000000│7│││曾萬來││││││├──┼─────────┼────────┼─────────┼───────────┼────────┼────────────┤│004│吉承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長安分行│15,750元│94年9月28日│CC0000000│8│││司 杜宗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