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交簡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虎交簡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酩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酩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
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酩修(聲請書誤繕為 張玉文 ,本院逕予更正)於民國105
年6月25日晚間9時許起至翌日(即26日)凌晨0時30分許
止,在雲林縣二崙鄉永定村之后儀宮與友人飲用啤酒加高粱
酒後,明知飲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
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馬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
危險,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凌晨
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友人
前往西螺鎮吃宵夜。嗣於同日凌晨1時15分許,行經雲林縣
○○鎮○○里○○街○○號前,因黃酩修行車不穩為警攔查,
發現其有飲酒情況,乃於同日1時2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
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始悉
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酩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
案件檢測及觀察記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第000000000號)各1紙附卷可憑,綜上足認被告前揭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人飲酒後常造成認知能力下降、嗜睡、平衡感低落、
反應速度變慢等現象,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酒後駕車之相關刑罰於近年間一
再修法加重,此經大眾媒體反覆報導、教育,已為一般人廣
泛知悉,被告不得諉為不知,詎其輕忽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可能造成死傷結果,於酒後其體內酒精尚未代謝完畢,竟
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害公眾之
行車用路安全,亦彰顯被告對於法律規範之漠然心態,所為
確屬不該,惟念其尚未肇致其他傷害,且犯後坦認犯行,態
度尚可,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對其他用路人
之危險性顯較一般四輪以上之客貨車輛為低,時段為深夜,
往來人車甚少,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
為農、家庭經濟狀況中產,暨本案為酒駕初犯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㈢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短於思慮,
致罹刑章,又屬初犯,情節並非嚴重,犯後已知悔悟,信其
經此教訓,自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
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又酌以被告之犯行仍已危害公共安全,為確保被
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
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本
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以資警惕;如被告未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知
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
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鍾世芬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芳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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