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調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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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洪英敏
       黃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買賣契約無效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買賣契約之債
權行為無效。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就坐落嘉義市○○○
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4建號建係基於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此乃需經法院調查始
得確認是否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調解程序原則上不經調
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符;又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買
賣契約無效,其性質係確認之訴,是本事件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可認為不能調解。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屬違誤,
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意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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