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蕭洺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合計6,4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