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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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250號
原   告 瀧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龍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四季天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旭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
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2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訂定之景觀植栽美化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第17條雖約定兩造同意由本院管轄云云,然本件原告為法人
,依系爭契約整體觀察,足認系爭契約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之條款而成立,且本件工程地點係臺中市○○區市○○
○路○○○號,以事實調查之便利性而言,本院顯屬不便利地
法院,若由本院管轄審理,將徒增兩造訴訟成本之增加,及
訴訟審理之困難,是系爭契約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其情形
屬顯失公平,故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前,以民事移轉管轄聲
請狀聲請移轉管轄,於法有據,堪以採認。又本件因被告設
於臺中市境內,不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被告之聲請以裁
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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