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廖啟伸
被   告 合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霖
訴訟代理人  曾美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年為被告公司股東,並於105年2月
1日收到103年度的股利憑單,但迄今未獲分配憑單所載之
新臺幣(下同)4萬3,073元股利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投資
金額為62萬5,000元,已於104年4月30日退夥,由訴外人
林俊霖、曾美菱以87萬5,000元價購其股份,此金額已包含
合夥期間之股利分配,原告所持股利憑單係誤報,被告已向
國稅局申請更正等語置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應受股利分配乙
節,無非係以其所持股利憑單為據,惟該股利憑單業經被告
已誤報為由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等情,有被告提出之104年度
綜合所得稅股利憑單更正通知書在卷可參,佐以原告確實於
104年4月30日退夥乙節,亦有退夥協議書在卷可稽,堪認
被告上開所辯,可以採信。從而,原告依合夥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4萬3,07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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