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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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彭洪美 滿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