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調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調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調字第162號聲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 相對人 蔡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蔡麗萍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北區,且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在臺南市○○區○○路(永康陸橋)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2年4月3日函及所附相對人年籍資料可考,是侵權行為地亦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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