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聲請人 盧泓廷 法定代理人 林惠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文正 (給付扶養費事件,茲聲請人之聲請狀未依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規定記載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76條「法院收受書狀或筆錄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送達書狀或筆錄繕本於前條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規定進行審理,而有必要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地址,特此裁定令聲請人補正如上,逾期未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駁回聲請人於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之聲請。【如相對人確實行方不明,請檢具事證,如失蹤人口證明等,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應持本件裁定,向該管戶政申請本人及本人父母,以上3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監護登記案卷,一併向本院提出之】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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