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黃朝賢
相 對 人  凌月娥 等41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指之「
附表2」,與按相對人人數之完整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
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內未見訴之聲明第
一項所指之「附表2」,無從得知訴之聲明完整內容為何,
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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