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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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代號00000被告甲○○男二
乙○○男二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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