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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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具保人乙○○女三右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七八二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