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七九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七小罐(毛重肆拾柒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包七小罐(毛重四十七點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部分,業經該署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六五號簽請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爰就該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部分,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包七小罐(毛重四十七點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