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63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讓渡證內並未約定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額,且聲請內容所指受有「失去增加營業規模、利潤之預期利益」及「失去增進生活品質及舒適性之預期利益」均屬期待利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附證據,不足以認定其業已釋明上開損害確係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義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