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自字第97號自訴人百亨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富聖遊覽通運有限公司蔡孟勳 上列被告富聖遊覽通運有限公司即蔡孟勳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自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訴人自應於97年8月18日之前補正,惟自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提起自訴顯不合法,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施添寶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