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小調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小調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小調字第四四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苑裡鎮福田一九四之三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靜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