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於九十年十月二十日以法90矯字第○三一八七七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十六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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