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林美理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雲林縣西螺鎮農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同年月19日送達正本予異議人;異議人至同年7月1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