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 胡聰漢 相對人 林茂榮 相對人 許青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茂榮、相對人許青梅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依土地登記謄本內容所載,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林茂榮於101年3月21日簽發借據及本票各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6,000,000元,本票上之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6年12月30日,詎到期後經提示予相對人,其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件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郵政回執聯影本二件、本票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十二件、戶籍謄本二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7年2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6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空│空│││77.49│全部│林茂榮│││││││0│白│白│││││許青梅││││││││││││││( 公同共 ││││││││││││││有1分之││││││││││││││1)│├──┼───┼────┼───┼───┼────┼─┼─┼──┼──┼────┼─────┼────┤│002│花蓮縣○○○鄉○○○段││0000-000│空│空│││84.38│全部│林茂榮│││││││0│白│白│││││許青梅││││││││││││││(公同共││││││││││││││有1分之││││││││││││││1)│├──┼───┼────┼───┼───┼────┼─┼─┼──┼──┼────┼─────┼────┤│003│花蓮縣○○○鄉○○○段││0000-000│空│空│││85.56│全部│林茂榮│││││││0│白│白│││││許青梅││││││││││││││(公同共││││││││││││││有1分之││││││││││││││1)│├──┼───┼────┼───┼───┼────┼─┼─┼──┼──┼────┼─────┼────┤│004│花蓮縣○○○鄉○○○段││0000-000│空│空│││85.49│全部│林茂榮│││││││0│白│白│││││許青梅││││││││││││││(公同共││││││││││││││有1分之││││││││││││││1)│├──┼───┼────┼───┼───┼────┼─┼─┼──┼──┼────┼─────┼────┤│005│花蓮縣○○○鄉○○○段││0000-000│空│空│││85.36│全部│林茂榮│││││││0│白│白│││││許青梅││││││││││││││(公同共││││││││││││││有1分之││││││││││││││1)│├──┼───┼────┼───┼───┼────┼─┼─┼──┼──┼────┼─────┼────┤│006│花蓮縣○○○鄉○○○段││0000-000│空│空│││83.65│全部│林茂榮│││││││0│白│白│││││許青梅││││││││││││││(公同共││││││││││││││有1分之││││││││││││││1)│└──┴───┴────┴───┴───┴────┴─┴─┴──┴──┴────┴─────┴────┘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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