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 對 人 閔子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8年9月8日自訴外人臺灣金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輾轉受讓訴外人即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惟伊於99
年12月31日寄發臺北榮星郵局第六八五○八六號存證信函至
相對人戶籍地以為通知,然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
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其信封影本、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
決等資料為證,且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至相對人戶籍址查訪,相對人目前未居住該址,有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0年8月17日桃警分刑字第1001046540
號函覆說明在卷為憑,足見聲請人確有不知相對人真正住居
所之情事,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是其聲請對相對人如附
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