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德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82號、100年度毒偵緝第42、43、44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毛重共參點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