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志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坤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因被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1日下午2時30分許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起附帶上訴,並聲請調查證據;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另行於102年3月13日提出聲請再開辯論狀及調查證據狀,是本件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2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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