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18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明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朔貿易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