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 洪基塗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梁有德 (即 梁黃滿 之繼承人)
梁富貴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梁順鎮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梁博勝梁火土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玉平巷76弄13號4樓 梁雪卿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梁秀鑾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玉平巷76弄13號4樓 王讚成 (即 王其林 之繼承人) 王丁成 (即王其林之繼承人)
王慈慧王菊 (即王其林之繼承人)
巷36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請求塗銷二筆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39,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分別為68,142、22,100元【計算式:土地價額: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26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1000元;抵押物價額則分別為:22100037/120=68142、22100012/120=22100,元以下四捨五入】,所供擔保之抵押物價值均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242元【計算式:
68142+22100=902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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