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 洪基塗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梁有德 (即 梁黃滿 之繼承人)
梁富貴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梁順鎮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號 梁博勝 即 梁火土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玉平巷76弄13號4樓 梁雪卿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梁秀鑾 (即梁黃滿之繼承人)
玉平巷76弄13號4樓 王讚成 (即 王其林 之繼承人) 王丁成 (即王其林之繼承人)
號 王慈慧 即 王菊 (即王其林之繼承人)
巷36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請求塗銷二筆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39,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分別為68,142、22,100元【計算式:土地價額: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為26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1000元;抵押物價額則分別為:22100037/120=68142、22100012/120=22100,元以下四捨五入】,所供擔保之抵押物價值均少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242元【計算式:
68142+22100=902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