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錦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
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毀損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4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復於緩刑期前至緩刑期內(即98年5月間至99年6月間)更犯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56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被告上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543號裁定駁回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宣告確定之事實,已堪認定。再酌諸受刑人在前因犯詐欺罪,經本院諭知緩刑2年後,竟在前案甫於99年2月22日確定後,旋即在於98年5月間至99年
6月間為詐欺犯行及99年9月25日再為毀損犯行,足認受刑人所受上開緩刑宣告有難收其預期效果,非經入監執行,無以懲戒或矯正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