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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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0號抗告人川慶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木井人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