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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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03號原告 劉小惠 被告朱㨗盛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2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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