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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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佳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代理人 鄭任斌 律師被告 許明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
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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