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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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張隆名 訴訟代理人 張夫韓 律師被告 劉國能
孫太康 林逢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自字第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3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3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龍忠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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