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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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陳谷昶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