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3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在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