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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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3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447號),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甲○○為中華郭林新氣功學會(下稱郭林新氣功學會)總幹事,明知民國95年3月11日在東森網路電子報中公開發表,標題為「西醫問題多不多?」之文章,為乙○○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竟未經乙○○同意或授權,於同日在郭新林氣功學會網站(http://www.kuolin.org)上予以重製。嗣經乙○○於96年12月14日發現上情,始報警究辦。因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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