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101號
原告加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健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給付代工費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簽立之送貨單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