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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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一日止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錫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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