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40號
原 告 李書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獻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38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3,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