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90號
原   告  林行
被   告  陳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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