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90號
原 告 林行
被 告 陳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春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90號
原 告 林行
被 告 陳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