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重更(二)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乙○○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戊○○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丁○○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丙○○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己○○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黃健弘 律師上列被告等六人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等六人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六人前經本院認為觸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1日執行羈押,至96年10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被告甲○○等六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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