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二八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五號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惟查原判決已就被告所辯為不可採詳敘其理由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