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詹俊平 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主文: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審理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