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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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陶文訓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天錫宏陽皮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魏慧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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