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6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95,500元,尚欠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