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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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039號債權人 鄭任文 債務人 江昱穎 債務人 江宏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