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被 告 甲○○
二二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一
規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
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就本件借款
契約所涉爭訟,業已合意由臺灣台北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此外,復無其他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之情形,依首
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