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71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祐
            樓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4,78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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