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72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藝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藝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參萬零柒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貳
佰捌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