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張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36,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